(2016)琼0108执825-833、8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灯花与被执行人海南辰达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江威,韩萍,徐旭,吴小燕,郑秋金,林妙玲,李灯花,崔慧敏,林尤贵,林日贝,海南辰达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8执825-833、8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严江威,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韩萍,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徐旭,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吴小燕,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郑秋金,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林妙玲,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李灯花,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崔慧敏,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林尤贵,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林日贝,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海南辰达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翟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林夫,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江威、韩萍、徐旭、吴小燕、郑秋金、林妙玲、李灯花、崔慧敏、林尤贵、林日贝与被执行人海南辰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人民币75万元。且将被执行人海南辰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案外人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保证金的扣划问题正在办理中,故该保证金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限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少球 审判员 吴秀菊 审判员 阳力平 kpfrr4lq9f4pvwenkz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李居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