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6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文林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文林香,徐世杏,东莞市长安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6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70935R。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武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林香,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4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锐,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翠柔,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徐世杏,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金钟大厦*楼南侧。组织机构代码为198057175。法定代表人:李燮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与被上诉人文林香、徐世杏、东莞市长安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林香于2016年2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徐世杏、长安公汽公司连带赔偿文林香各项损失共计127138.98元(医疗复查费1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900元、营养费1500元、伤残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36231.4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47933.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165.5元、交通费1500元);二、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徐世杏、长安公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80520.69元给文林香;二、驳回文林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从司法鉴定书、东莞市长安市医院的《长期医嘱》以及《临时医嘱》可得出,被上诉人文林香在受伤后6个月已治疗终结,超过6个月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文林香自行承担。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在保险限额内赔偿71820.69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文林香负担。被上诉人文林香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徐世杏、长安公汽公司经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过度医疗。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审法院已向东莞市长安医院发函问询,东莞市长安医院回函称文林香不存在过度医疗。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未提交证据推翻东莞市长安医院回函,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冠东审 判 员 苗卉卉代理审判员 邹 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志均陈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