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鸡西市天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发、王士英、王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天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发,王士英,王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徐昌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发,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士英,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玉花,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天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发、王士英、王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文胜代理审判员  赵雨雷代理审判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