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李军、耿禄盗窃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军,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军,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耿禄,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军、耿禄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军、耿禄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