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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0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济宁祥辉煤业有限公司与银川昌荣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祥辉煤业有限公司,银川昌荣祥工贸有限公司,济宁祥辉煤业有限公司,银川昌荣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396号原告:济宁祥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中央大道东侧3楼309号。法定代表人:卞长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澎,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昌荣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服务巷百合苑8号楼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杨小艳,经理。原告济宁祥辉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昌荣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济宁祥辉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祥辉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祥辉煤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宁祥辉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