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培强、严振雨、李亮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培强,严振雨,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临猗县南环西路188号。被执行人:焦培强,地址临猗县南环东路和平小区**排。被执行人:严振雨,地址临猗县阳关建材城惠达瓷砖专卖店。被执行人:李亮,地址临猗县府东街漪阳小区**排*号。关于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培强、严振雨、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焦培强、严振雨、李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裴勇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