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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同录、谢建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同录,谢建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同录,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博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永,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上诉人谢建永之妻),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博乐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李同录因与上诉人谢建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同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谢建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吴红兵审判员骆玲审判员姜斌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欧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