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9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晓红,李东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晓红,李东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122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郑晓红,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东霖,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红、李东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