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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519号原告:赵某甲,男,192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