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519号原告:赵某甲,男,192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