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文谦与被执行人魏月德、魏嘉宏、福建安溪岐山魏荫名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谦,魏月德,魏嘉宏,福建安溪岐山魏荫名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魏文谦,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友松,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月德,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魏嘉宏,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福建安溪岐山魏荫名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福强。申请执行人魏文谦与被执行人魏月德、魏嘉宏、福建安溪岐山魏荫名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5民终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19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陈德辉执行员 庄俊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