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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与泉州天宇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闽05执11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泉州天宇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永兴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郑开苏,吴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黄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天宇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郑开苏。被执行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光。被执行人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吴抑。被执行人泉州永兴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平。被执行人郑开苏,男,汉族,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吴雪清,女,汉族,1955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天宇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泉州永兴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郑开苏、吴雪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已查封、冻结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又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