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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王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902号原告:李桂英,女,193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转央视殷都区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素英,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李桂英与被告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桂英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