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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叶海燕与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燕,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叶海燕,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7045-X。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198号7#,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92151-6。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叶海燕与安徽���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执15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建忠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