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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琼海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某贩卖毒品罪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792号 权利人:琼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石壁镇。 本院在执行权利人琼海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某贩卖毒品罪财产刑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海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4000元罚金的义务。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陛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