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于会民、王萍与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会民,王萍,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604号申请人于会民申请人王萍被执行人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利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会民、王萍与被执行人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6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由彩震向本院作出书面承诺,自认其购买的行政街号大连市甘井子区俪泊园1-7号,俪水豪庭二期第F0203栋1单元1层3号房屋为被执行人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对该房屋,并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裁定,拍卖该房屋。关于本案,将对上述房屋的拍卖款依法截留,在拍卖未有实际执行回款期间,本院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待上述拍卖行为完成后,本案可依法办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甘民初字第6060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铁审判员 徐黎明审判员 倪生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瑜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