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3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鲍奕与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奕,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肖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奕,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力嘉路106号C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376587X。法定代表人罗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剑威,男,蒙古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43765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632.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深龙法执字第181号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模具一批,本案参与分配所得款为38835.7元,该笔款项已划至申请执行人鲍奕指定银行账户。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鲍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后,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