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解云辉诉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630号原告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钱华、李瑶,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店头镇风岭桥。法定代表人廖明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敏峰,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人民陪审员 师 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美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