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8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霍兴福、孙紫晨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兴福,孙紫晨,李素娟,姚鹏然,霍兴福,孙紫晨,李素娟,姚鹏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8511号申请执行人霍兴福,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孙紫晨,男,汉族,1981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曹妃甸区,联系方式873****。被执行人李素娟,女,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曹妃甸区,联系方式873****。被执行人姚鹏然,男,汉族,1993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873****。霍兴福申请孙紫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3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霍兴福于2016-11-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304号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