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海中与李庆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中,李庆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968号原告李海中,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豫港花园B区。被告李庆党,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李海中与被告李庆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中诉称:被告李庆党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其与被告李庆党签订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李庆党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李庆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李庆党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李海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庆党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中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李庆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建政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