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91刑更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罪犯黄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3048号罪犯黄鹏,男,生于1994年2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3)鄂潜江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鹏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执行中,2015年4月经本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黄鹏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何 清审判员 吴亚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