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发珍与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珍,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984号原告:杨发珍,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苗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珍诉被告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珍未按时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发珍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发珍承担。审 判 长 徐银银人民陪审员 潘 军人民陪审员 沈虹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红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