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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维贤与朱金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贤,朱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王维贤,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朱金强,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维贤与被执行人朱金强健康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朱金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9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