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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6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项高礼与毛家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高礼,毛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6642号申请执行人项高礼,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毛家龙,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家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66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彬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