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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庞三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549号被执行人庞三元,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县人,住湖北省随县。本院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庞三元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庞三元应缴纳刑事罚金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庞三元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无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书刑事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庞三元应继续履行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书刑事罚金3000元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宗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