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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4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魏红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4496号上诉人魏红梅,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魏红梅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767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魏红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魏红梅起诉称,国土部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6﹞1067号《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是在魏红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复议权不被尊重,魏红梅的辩诉权不被保障的情形下作出的。法院应视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并作出判决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没有中止审理的事由,侵害了魏红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复议权、辩诉权,应当认定无效并判令撤销;2.赔偿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土部受理了魏红梅的复议申请后出具了《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决定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止审理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环节,不是对魏红梅复议申请的实质性处理,对魏红梅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影响,据此,魏红梅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魏红梅的起诉不予立案。魏红梅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未告知回避权利,一审法院自动放弃不予立案裁定权,今后不得再行使该项权利,一审裁定剥夺了魏红梅的知情权、辩护权、监督权和诉讼权。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或改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国土部向魏红梅出具的《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系国土部在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作出的阶段性行为,并未对魏红梅复议申请作出实质性处理,对魏红梅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魏红梅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要求国土部赔偿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亦缺少事实根据。故魏红梅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衣芮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