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0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蔡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蔡某某,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30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钟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蔡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40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