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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0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蔡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蔡某某,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30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钟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蔡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40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