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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海南山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口房地产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山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口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1997号原告:海南山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庆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庄润,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口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人:朱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山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口房地产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山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977元,由原告海南山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艺畅审 判 员  王荔枝人民陪审员  丁晓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春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