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佑清、吴双喜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佑清,吴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842号原告:王佑清,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吴双喜,男,成年人,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王佑清与被告吴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佑清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进行立案登记,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依法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王佑清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王佑清应当按本院通知在法定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按期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佑清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