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佐亮,杨佐东,杨佐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3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佐亮,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佐东,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佐树,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佐亮、杨佐东、杨佐树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佐亮、杨佐东、杨佐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44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