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黄正溪、周作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溪,周作运,吴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黄正溪,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作运,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卫平,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黄正溪与周作运、吴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中,向被执行人周作运、吴卫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作运、吴卫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作运、吴卫平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44605.64元,案件受理费523元、执行费373.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