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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汤安明,汤林生,尤世梅,李安玉,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住所地:舒城县。负责人:赵冬梅,行长。被执行人: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法定代表人:汤安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汤安明,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生,私营企业主,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汤林生,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生,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尤世梅,女,汉族,1964年12月9日生,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安玉,男,汉族,1952年6月2日生,私营企业主,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安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林,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私营企业主,住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方艮,女,汉族,1969年8月4日生,居民,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诉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汤安明、汤林生、尤世梅、李安玉、安徽玉河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资产短期内难以处置,等待行情转好后继续处置”为由,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万军审 判 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