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达棒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达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4341号罪犯黄达棒,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钦南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达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4日入监。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6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提出罪犯黄达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26.3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达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达棒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达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杏雪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