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定陶天久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天久置业有限公司,张宇峰,谷再川,李艳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190号原告:定陶天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陈集镇中心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朝贺,总经理。被告:张宇峰,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第三人:谷再川,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第三人:李艳霞,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定陶天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峰、第三人谷再川、李艳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谷运广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