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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虎旦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552号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虎旦,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泽州县大箕镇,农民。本院审理的被告人李虎旦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晋0525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人李虎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所查获的海洛因0.16克、咖啡因50克予以没收。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李虎旦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建宏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高晓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