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5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徐鹏飞与上海新申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江尚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飞,江尚俊,周陈清,上海新申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5056号申请执行人徐鹏飞,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江尚俊,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周陈清,女,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新申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桑新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鹏飞与被执行人江尚俊、周陈清、上海新申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债务人民币35000元、10000元及5000元。被执行人周陈清、上海新申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各自履行了付款义务,所缴款项亦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江尚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尚俊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查实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尚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尚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赵永兴审判员 吴建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