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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顺爱与李友亮、李友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顺爱,李友亮,李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徐顺爱,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田林县浪平乡小坳村二台坪屯。被执行人李友亮,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李友光,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杨徐顺爱与李友亮、李友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田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友亮、李友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顺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执30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晋  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萍书记员黄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