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克文、刘仁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克文,刘仁田,刘世伟,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蚌埠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蒋克文,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刘仁田,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刘世伟,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系刘仁田的儿子。被执行人: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桥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仁田,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小溪镇硖石村牟庄组。法定代表人:刘世超。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仁田、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刘世伟、蚌埠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仁田、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刘世伟、蚌埠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及蚌埠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刘世超、陈加霞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