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2016)云2623执恢30号张国福与西畴县鸡街乡大寨村委会蒿枝坪村民小组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福,西畴县鸡街乡大寨村民委员会蒿枝坪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福,男,生于1981年4月23日。被执行人:西畴县鸡街乡大寨村民委员会蒿枝坪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杨光发,男,生于1977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鸡街乡大寨村民委员会蒿枝坪村民小组,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福与被执行人西畴县鸡街乡大寨村民委员会蒿枝坪村民小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畴县鸡街乡大寨村民委员会蒿枝坪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案件救助领导小组同意解决救助金8800元,申请执行人张国福自愿放弃余款50元的执行。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西鸡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天翔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选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