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9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劳士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劳士节能照明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952号原告:重庆劳士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里小区6号附8-4。法定代表人:姜吉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石小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刘莉莎。原告重庆劳士节能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劳士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劳士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劳士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治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