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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姜迪洪与泸县长沙庙煤矿、唐明华、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迪洪,泸县长沙庙煤矿,唐明华,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938号原告:姜迪洪,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君,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县长沙庙煤矿,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组织机构代码20485203-7。法定代表人:文显平,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朝,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明华,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全,泸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真苌弘路南段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206760144F。法定代表人:莫志国,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强,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迪洪与被告泸县长沙庙煤矿、唐明华、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迪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迪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徐盛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