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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龙王静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支行,李海龙,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67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支行,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吕志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海龙,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龙、王静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14)包天信证内经字第1489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