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喜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军,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马喜军,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迎宾路瓜果蔬菜批发市场。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美尚城*楼***室。法定代表人梁发旺,系该公司经理。马喜军申请执行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喜军欠款296657.4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元及执行费435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喜军与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公司私下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马喜军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对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