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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翟老章与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老章,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2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老章,住所地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振,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翟老章申请执行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老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2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云波审判员刘永伟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张俊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查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