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杨贤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935号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杨贤永,男,1990年2月5日生,郯城县人。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贤永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人民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切实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贤永在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支行帐号6223191667909902的存款553元。案件申请费30元,由被申请人杨贤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佟晓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