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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汪景悦与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景悦,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578号之二原告:汪景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赵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景悦与被告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判决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长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