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9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树新上诉杨艳慧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954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树新,男,194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北铁匠营***号。委托代理人吕春辉,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新岭,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树新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2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0月14日,杨树新向一审法院起诉杨艳慧、北京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艳军物权保护纠纷,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被起诉人杨艳慧不具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资格;2、确认起诉人为《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承租人;3、判令三被起诉人及第三人协助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变更为起诉人;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一审法院以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杨树新以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为由,上诉要求改判。本院认为,杨树新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提出的有关确认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资格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工作范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杨树新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朱 印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哲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