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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书俊、被执行人张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内0921执2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1执239号申请执人杜书俊,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卓资县。被执行人张晔龙,男,汉族,卓资县党校工作人员,现住卓资县。杜书俊诉张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内0921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书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人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21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俊青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