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宏博与杨维涛、黄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博,杨维涛,黄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57号原告:王宏博,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关喆,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绍全,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维涛,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黄俊峰,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王宏博与被告杨维涛、黄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博委托代理人关喆、张绍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维涛、黄俊峰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宏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杨维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及给付借款利息360000元;2、请求被告黄俊峰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3、请求被告黄俊峰对原告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无效的赔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2014年2月28日被告杨维涛因自己单位公司倒贷,要员工集资,因此向原告借款390000元,当时约定于2014年4月30日还清,如果逾期,每月给原告利息20000元。同时被告黄俊峰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并同时用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自有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但因其原因没能办理抵押登记。后来,被告将抵押房屋卖与他人。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常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总是推拖,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杨维涛、黄俊峰未作答辩。原告举示的证据一借据一份、证据二证人韩丽娜出庭作证和证据三证人王孝华出庭作证,因二被告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杨维涛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现向王宏博借款人民币参拾玖万元整(390000),定于2014年4月30日全部归还,同时以黄俊峰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B栋2116号房产做为担保”,被告杨维涛以借款人身份在该借据上签字确认,被告黄俊峰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据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此款,借据中约定担保的房产亦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维涛向原告借款390000元并出具借据,因双方约定2014年4月30日还款,被告杨维涛未依约还款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维涛偿还借款3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据中约定2014年4月30日还款而未约定借款利息标准,且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故被告杨维涛应给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因被告黄俊峰在被告杨维涛出具的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确认,且原告持续要求被告黄俊峰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黄俊峰应对被告杨维涛的上述偿还借款本金及给付借款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因被告黄俊峰将担保房产出售他人,要求被告黄俊峰承担抵押无效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出借款项时明知被告黄俊峰未将抵押财产办理登记手续,其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博借款本金390000元;二、被告杨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宏博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3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黄俊峰对被告杨维涛的上述偿还借款本金及给付借款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宏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杨维涛和黄俊峰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