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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0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萍、杨壹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萍,杨壹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367号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萍。被告:杨壹琳。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萍、杨壹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红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