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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352号原告:罗顺,男,1988年5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被告:潘天安,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原告罗顺与被告潘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罗顺行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罗顺行负担。审 判 长  廖德斌代理审判员  贵 骏人民陪审员  闭祖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超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