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352号原告:罗顺,男,1988年5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被告:潘天安,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原告罗顺与被告潘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罗顺行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罗顺行负担。审 判 长 廖德斌代理审判员 贵 骏人民陪审员 闭祖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超宇 搜索“”